多发性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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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江门医保有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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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策,提升门特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江门市基本医疗报销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年1月1日起,我市门特病种增至58个。

下面,就让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年我市门特的病种变化

和待遇保障的相关内容吧!

1病种变化

1.继续执行原已开展的门特待遇。我市执行全省统一的门特范围,原已开展但不在省规定范围内的门特按原待遇标准执行,已开展同时也在省规定范围内的门特继续按原待遇标准执行,保障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

2.新增18种门特病种。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将耐多药肺结核、肺动脉高压2个病种纳入二类特定病种类别;将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骨髓纤维化2个病种纳入三类特定病种类别;将C型尼曼匹克病、克罗恩病、多发性硬化等14个病种纳入四类特定病种类别。具体新增病种见下图:

2待遇保障

1.稳步提升门特待遇水平。将城乡居民医保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至7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保持不变。职工医保门特待遇标准不变。

2.逐步调整门特支付限额。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慢性病用药“长处方”相关规定,保障参保人的用药需求,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我市职工医保原有门特待遇标准继续按《关于公布年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执行,(“高血压Ⅱ期以上”和“糖尿病”按原累计基金支付限额的三倍执行,其他病种的累计基金支付限额不变)。新增病种按下表(红色字体)对应的基金支付限额和基金支付比例执行。从年7月1日起,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门特月度限额均调整为季度限额。

如果想进一步了解我市医疗保险门特的相关规定,可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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