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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13 11:29:00

律师何苦要名不要命?


《东方早报》报道,贵州黎庆洪涉嫌黑社会犯罪案,在1月10日庭审的1小时之内,先后有3名律师被“驱逐”出法庭,有9名律师遭到数十次法官的训诫;12日开庭时,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也被“驱逐”,因情绪激动而当庭晕倒抢救。


    这是继重庆打黑河风暴中李庄等众律师入刑、北海四律师被刑拘后,律师界的又一次地震。媒体及公众一致认为“对于律师提出的合法性质疑,法庭无法给出合理性解释在无助的情况下只能抓住“驱逐权”这根救命稻草,借助司法的强制力对当事人的质疑进行“打压”。是无能无理且霸道表现,特别是当庭晕倒之女律师,更令人同情,更易激起公众的愤怒。老夫不以为然,深层次的原因是辩护人要名不要命。


    辩护人在开庭时,提出的管辖、回避及非法证据调查三个质疑,法律依据并不充分的,且是在错误的时间、地点及情形下提出的,不仅不利于公正审判,反倒有挑战司法权威、扰乱法庭秩序之嫌。


    首先,本案经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公诉方撤回起诉,增加多个罪名、多个被告人及众多证据,重新起诉,由基层法院进行一审。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由中院重审,由基层法院审理则违背的级别管辖的规定。而从《刑事诉讼法》第19—23条可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二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原来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撤回后重新起诉,应当可理解为新的案件,基层法院受理并审判并无不当啊。辩护方的异议并无足够的法律依据。认为如此审判权下移,将会二审终审,案件不超过中院,是规避法律,规避监督,存在重大人为操作空间,但这仅仅是推断是预测是可能性。况且即使判决不公,申诉也同样会到高院、最高法院,而程序违法则是重要的申诉理由啊!


    其次,辩护人认为审判长审判员,因为无管辖权而无审判权,公诉人参与过原案的公诉应当回避。这与李庄案开庭伊始,当法庭宣读完审判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名单后,李庄高声提出异议,“我申请3位审判员、3位公诉人和2位法院书记员集体回避”有故伎重演,且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法律规定回避的情形有四即(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显而易见,辩护人提出的回避理由也很牵强。


    再次,辩护人提出刑讯逼供,其被告的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进行调查,是有充足法律依据的。因为法律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是,法庭调查是以审判长为主导的,什么时候调查,采取什么方式调查,以及对调查结果的判定,都是审判权所决定的。辩护人不能因为提出了逼供取得的证据非法的意见后,法庭没有进行调查或者立即进行调查,就不断的抗议,拒绝进行审判程序的继续,“迫使”审判长服从辩护人“指挥”,形成直接的激烈的对立与对抗。本来因前两个问题,就惹毛了的审判长,不惜以训诫甚至驱逐辩护人维护其权威,维持审判进程。将审判长推向法制与民众的对立面,这恐怕不是辩护人的职责吧?


    若你认为这些辩护人是初生牛犊不畏虎,没有法律功底,没有辩护技巧与实战经验,那就大错特错了。这是一群知名的法律界精英,是刑事辩护的高高手,有通天的“捞人”本事----起码他们自己是这样到处吹嘘的。人们不仅要问:为何犯如此低级错误?一言以蔽之:要名不要命也。


    真是十年刑辩无人问,一举成名天下知。许多名不见经传的律师,因为参与了某个有影响的案件,因为其敢于与公诉人激烈对抗,无理狡辨以哗众取宠;因为其敢于攻击现有社会制度与法律,吹毛求疵;因为其敢于藐视法庭,对法官进行言语攻击和无理纠缠,而一夜成名。现在有名的律师,那一个不是在刑事辩护中剑走偏峰,铤而走险使然?


    律师成名,不仅只有鲜花与掌声,随之而来的是源源不断的大案要案,是滚滚而来的巨大财富。而有名有钱后的律师,以名利开道,进入上层,结识精英,获得更大利益。因而几乎所有的律师梦寐以求成名,许多律师选择脚踏实地,循规蹈矩,也有许多律师选择不择手段,不计后果。


    重庆打黑风暴中,各地自诩为名律师者云集,名利双收的多,折戟沉沙也不少;这次审判,同样是外地所谓名律师的盛会。美其名曰,为正义与法制而来,“不惜鲜血与生命,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正审判”。殊不知“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为了显示其大律师的风采,为了表现出类拔萃而打压检控方,为了全国媒体的关注,为了借此案炒作出名,不惜公然抱团与审判长一战。


    谁都知道,开庭审判不过是一场戏,后台导演与编剧----院长、审判委员会、四大家领导才享有决定权,前台的控方审方人员都不过的表演给公众看的演员。深知三昧的辩护人,比任何人都清楚,庭审“走过场”,“未审先定”“你辨你的我判我的”的潜规则,早不上什么秘密。若不是为了出名,会在开庭时以职业生命相博?


    如果辩护人对管辖有异议,为何不在庭前,向院长,当人大*法委甚至上级法院提出纠正?神通广大的大牌律师,对于“空降”的公诉人“临时”的助理检察员,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不会是开庭时辩护人才知道的,为何不在庭前向院长人大等监督部门提出,非得在开庭时让审判长下不了台?特别具有全国人大代表身份的辩护人,为何不利用代表职权,通过人大的渠道,逐级提前反映以利于公正审判?至于非法证据排除,被告人或辩护人收到起诉书后,辩护人有足够的时间制作笔录交给法庭,请求法庭排除。为何非得在开庭时,突然袭击?法庭审判程序很重要,是公正判决的保障,但死究程序,而放松对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的实质问题辩护,是不是本未倒置?是不是能更有效地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唯一的解释就是辩护人为追求轰动效应,彰显其能,让控审双方难堪而扬名。


    辩护人埋伏得很好,三声炮响,虽然炸得审判长找不北,但受伤的却是辩护人自己:


    一是由于被驱逐,提前被罚下场,并不光彩。没有那个运动员是攻击裁判赢得美名的。被告人为保障其辩护权,得另请高明,你的委托关系不得不解除,若辩护费不得不退,则名利皆失,起码,在该案的辩护使命被迫终止;


    二是虽然我国没有制定藐视法庭罪,但我国刑法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同样是很吓人的哟。是否受追究,看审判长及当地司法机关是心狠手辣还是心慈手软了。一旦入罪,名利转眼成空,有谁可怜你?律协定会以李庄为先例,逮捕后即取销律师资格,你的职业生命立即丧失;


    三是若法庭就庭审的行为给律协发个司法建议,律管部门依据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你的职业生命立刻终结。老夫真为追名逐利而飞蛾扑火的律师闯将们,捏了一把汗!


    名利场,也是角斗场,利益越大,风险越大,同样遵循着成则王侯败则寇社会法则,也遵循着适者生存,不适者被淘汰的自然法则。要名不要命的律师同行们,听老夫一句忠告:名利诚可贵,生命价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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